监管摸底,财险公司分类监管酝酿中,评级规则征求意见
继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正式落地后,财险公司分类监管也开始酝酿。10月15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向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财产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指标及评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在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财产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财险公司分类监管会有哪些评判维度?如果《征求意见稿》落地,又将如何影响整个财险市场?
九大维度细致评判
今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财险公司紧随其后,进入业内征求意见阶段。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财险公司分类监管拟定九大维度104项指标,评级维度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和承保盈利、再保险、资金运用和资产负债、流动性风险、信息科技、其他风险和监管调整。
在各要素中,拟定监管调整占比20%,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和承保盈利各占15%,资金运用及资产负债和信息科技风险分别占比10%,再保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分别占比5%。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总体原则,金融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强调,财险公司的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是以合规要求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全面评价公司业务、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等风险状况,科学研判公司整体风险水平。此外,注重灵活性,做好与各项评估及制度的衔接。兼顾差异性,合理考量业务结构与规模差异。突出针对性,体现监管政策导向。
综合来看,相较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财险公司监管评级的指标维度更为细致,不仅增添了信息科技风险等评价规则,在支持绿色保险、科技保险等方面的业务规模设定了专项指标,还单列了再保险评级要素。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单列再保险评级要素,是为了加强对财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及管理的监管评估,推动公司重视再保业务管控。将二级资本债发行成本和投资收益进行比较,意在引导公司合理增加附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专家朱少杰分析,设置公司治理层面的指标,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重视公司治理建设,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经营,保护股东及保单持有人的权益。设置信息科技风险专项指标,能促使保险公司做好数字化转型的同时做好合规管理。支持绿色保险、科技保险等方面的业务规模发展,旨在引导保险公司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为国家战略实施提供风险保障。
财险市场格局或将生变
当前,财险市场的“二八效应”已经十分明显,头部几家财险公司规模优势明显、市场地位稳固,中小财险公司的盈利乃至生存愈发艰难。
未来,如果《征求意见稿》落地,又将如何影响财险市场格局?朱少杰认为,实施分类监管,促使保险公司将风险管理工作的重心前移,注重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和早干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经营回归保障本源,注重业务创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适应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的保险公司,容易获得监管部门的支持,在后续的市场竞争中容易胜出。
在分类监管规则下,财险市场的“二八效应”是否会更加明显?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判断,《征求意见稿》落地后,这种分化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优质的财险公司(可能是目前市场份额较大、经营规范的公司)更容易在监管评级中获得较好的成绩,这会增强它们在市场中的信誉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和业务资源。而一些经营不善、风险较高的小型或中型财险公司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压力,甚至可能会因为评级较低而失去部分市场份额。
监管拟定对财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也是为了更好地针对不同类型公司分类施策。朱少杰表示,财险公司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全方位覆盖财险公司的风险隐患点,便于对险企进行“风险画像”,为后续分类监管的落地实施提供数据支持。实施分类监管,有利于监管部门和险企做好风险预警,及时排查和处置各类经营风险,促进监管质效和经营绩效同步提升;有利于实现保险监管的精细化和差异化发展,给予施行保险公司个性化的监管举措。
刘春生认为,分类监管能够使监管部门根据财险公司的不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平,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对于高风险的公司加强监管,对合规经营较好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的频率,提高监管效率。促使财险公司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业务经营等多个维度提升自己。例如,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而充足的偿付能力是公司履行赔付责任的保障,能增强消费者对财险公司的信任。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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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7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