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6月3日召开扩大会议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提出“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两项原则性要求。
会议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记者注意到,去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扩大会议曾提出,将立足推动主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的职责使命,积极探索具有出资人特色的中央企业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延续聚焦主业、着力严控增量、切实优化存量的政策思路,此次会议认为,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同时,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非金融央企在参与金融业务时,很多都是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投资。非金融央企从金融业务领域有序退出,有助于金融机构在专业性基础上加强风险防控,也有助于实现金融风险与实体企业风险之间的隔离。
在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昌明看来,会议勾勒了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的政策思路,将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存量、从严控制增量、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风险防控等方面,推动国资央企立足实体经济发展主业。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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