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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生态环境监测“上保险”

2024-11-05 15:03新闻

杨孟著

近日,由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举办第三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决赛在江苏南通举行。这次比武,有助于推动落实今年4月份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众所周知,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性”,对其产权的界定,以及“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就变得异常困难。这客观上需要在足够大的空间范围内——理论上囊括“外部性”所及空间范围才能统筹解决。如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而产生的全球治理机制就是典型的“统筹解决”机制。就一个国家而言,最有效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当然是全国范围内“统筹解决”。而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上收及其优化配置,则无疑是全国范围内“统筹解决”机制的核心构造。

早在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就明确要求,将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作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原环境保护部专门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分三步完成国家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由“地方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让地方政府走出“权力寻租”和“利益博弈”的困境,这对于有效遏制监测数据行政干扰行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率意义重大。

监测事权上收国家后,面对遍布全国的数以万计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点,由中央政府亲力亲为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中央上收的环境监测站点、监测断面等,除敏感环境数据外,原则上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公司托管运营”。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将保险机制引入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既是生态环境监测提质增效的必要之举,又是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变革的内在要求。实践中,无论是生态环境监测引入保险机制,还是由保险担当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托管运营主体,通过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与保险机制的同频共振、交互作用,都能激发出多重“环境+保险”效应。

一是激励相容。保险专司风险管理,内置社会管理属性。“社会稳定器”之于保险机制,则是后者重视并践行生态环境责任投资行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农业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和推广实施,就是保险重视并践行环保责任投资行动的具体体现。这与生态环境治理理念一脉相承,治理机制激励相容。

二是内在拟合。保险功能链的加固加深和业务链的拓展延伸,用经济学术语描述也即“横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的实践路径无外乎“合并”。基于这一思路下的“保险办医院”,这在多年前看似荒唐、几乎不可能的事,而今却赫然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十七章“优化多元办医格局”部分,“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很显然,“环境+保险”下担当环境监测事权托管运营主体的保险,与之异曲同工。

三是相互依存。一方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为生态环境风险类保险产品费率厘定、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提供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功能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重要途径和解决方案。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从保险机制与生态环境的相关性角度看,无论处于基于委托方还是处于受托方,双方都有足够的动力和积极性自觉接受和执行该机制。

四是功能互补。在适度有序竞争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除了监测事权上收后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外,还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大量的监测活动,保险机制的独特优势就在于,能够将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品种)有效嵌入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从而实现相互间功能互补和叠加放大效应。

五是优势凸显。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广度、深度、方法、手段和可持续性方面,保险机制具有资源聚集、管理协同、平台支持、规模效应、信息共享、跨区域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天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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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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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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